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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浪潮能否平息

2000-03-26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调查与分析(三):从世界来看,结婚率呈现缓慢下降的趋势,而离婚率却迅猛上升

近半个世纪,中国先后经历了三次离婚浪潮,第一次浪潮是建国初期,一批进城的干部与农村的“糟糠之妻”离异。“据统计,此次离婚浪潮中61.2%的女性后来终身未嫁,28%的女性因已怀有身孕而住进城里的前夫家当保姆,当‘姐姐’。”第二次浪潮是在文革及知青返城时期,遭受政治株连的配偶为了个人或子女的前途和生活而离婚;知青为了扫除返城障碍,与在农场或农村的配偶离异。第三次浪潮是在第二部《婚姻法》颁布之后的1981年,那些在旧《婚姻法》的束缚下苦苦挣扎几十年的怨偶终于分手。《婚姻法》的修改带来了一场婚姻革命,从此中国超稳定的婚姻局面被打破。

据资料表明,如今离婚的原因为:婚外恋、双方经济收入悬殊、性不和谐、家庭亲缘关系处理不善等。

婚姻CT报告(三):

在姜大生结婚的19年里,他想了18年离婚。当时他图的是她长得漂亮,另外她还是地委副书记的独生女。

婚前他就发现她脾气不好。一次约会,他晚去了15分钟,她竟把他的自行车从桥上扔进了河里。不过,事后她不仅向他道了歉,还给他买了一辆新的。他没想到的是婚后她粗暴凶悍。他父亲去世时,他想喝酒,她不让,拿起了酒瓶子把他的脑袋打了个大口子,到医院缝了十多针。还有一次,她和他吵了起来,正在剁排骨的她操起刀就要剁了他,吓得他拔腿就跑。

妻子通过父亲的关系将姜大生从干事提为农委副主任、主任、副县长、县长。她发脾气就说:“我能把你弄上去,也能把你弄下来。”为此,他曾向领导提出辞去官职,到农研所搞科研,结果不仅官没辞去,反而又提了半格。

这18年对他来说,虽然很漫长,但是一想到女儿早晚要长大,他终有一天要离婚,他也就像躲在山洞里的“喜儿”见到一缕阳光,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和希望。他就是靠这缕阳光活下来的。

1999年,女儿考取了北京的一所重点大学,他把离婚协议书交给了妻子。她两眼一瞪,“好你个没良心的,老娘把你从干事提到了县长,老娘人老珠黄了,你官也做大了,花花肠子就出来了,想离婚没门!我告诉你姜大生,你若惹恼了老娘,老娘让你们一家人头落地!”

姜大生一听傻眼了,他知道她说得出来就做得出来。那缕阳光没了,他自杀了。

专家论坛(三):离婚案的现状及走向

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晓芳

从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分析,当前离婚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
1.离与不离的问题不再是争执的焦点,离婚率仍在上升。

过去,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,一方坚决要求离婚,另一方无视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事实,寻死觅活不离的情况时有发生。现在这种情况少多了,不想离婚的一方也都明白了“强扭的瓜不甜”、“留住人留不住心”的道理,已认识到,离婚不一定都是坏事,两个好人也不一定能幸福地生活在一起,关键是看彼此是否合适。

从法院受理的一审离婚案件数量来看,1990年,81万多件;1991年,86万多件;1994年,103万多件;1997年,124万多件。1998年以后,呈略降趋势,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相对上升。原因是民政部新的“婚姻登记管理条例”实施以后,不再承认事实婚姻。离婚率逐年上升是无法否认的事实。以至于有人开玩笑说:“离婚率比美元还坚挺。”

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来看,判决不准离婚的占一定比例,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理想,绝大多数被判不准离婚的当事人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。

我想,在21世纪,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,关注的将是如何把财产分割得更公平、如何使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得更圆满。至于离婚判决,只要一方坚决要求离婚,就应尽量作离婚的调解工作,而不会硬性判决不准离婚。

2.夫妻财产状况发生很大变化,使审理的难度加大。

如今,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发生较大变化,有的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,在离婚案件中,如何分割财产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。在有的离婚案件中,丈夫常年在外经商,收益可观,妻子估计夫妻共同财产有上百万,可就是举不出充分的证据。丈夫在法庭上出示一摞借据,说自己经商亏损,不但没有钱,反而有一大堆债务等着妻子来还。如法官无法查证,那么妻子只好被迫吃亏。针对这个问题,一些法官建议在修改《婚姻法》时增加过错方赔偿制度,让那些既有外遇又查不清共同财产的一方对无辜的一方进行赔偿。

3.争养独生子女现象增多,在判决书中要求明确探视权问题的增多。

许多离婚案的当事人拼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。孩子只有一个,究竟判给谁呢?令法官头痛。

1993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抚养子女的司法解释出台,这个司法解释有一条关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规定,即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,协议轮流抚养子女。这条规定无疑可以缓解争养子女的矛盾,按照轮流抚养子女的办法,子女可以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,父母也都可以享受天伦之乐。但是,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性是有限的,只局限于协商解决,法院不能硬性判决,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执行问题。

现在不少当事人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子女的探视问题。过去我们总强调一方有付扶养费的义务,而忽视了其探视子女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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